申请延续暂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需提供如下材料:
(一)书面申请;
(二)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;
(三)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的资质证书正、副本原件;
(四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(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);
(五)企业(公司)章程(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);
(六)企业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(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);
(七)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(扫描件);
(八)本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证明材料:
1、立项文件;
2、建设计划;
3、规划意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;
4、施工许可证;
5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;
6、合作开发项目的,提供有关合同及投资的正式票据。
以上材料需以A4纸制作,按顺序装订成册。
一级资质条件
(一)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;
(二)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;
(三)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
(四)连续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;
(五)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;
(六)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 人,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 人;
(七)工程技术、财务、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;
(八)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;